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罪的确认(一)本罪与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可能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妨碍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长时间展开。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否相当严重,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到严重损失。如仍未导致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不应给与治安管理惩处。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牵涉到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犯规,以致引发群众打架、闹得学潮或大罢工等,要展开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妨碍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大罢工之机,蓄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鼓动群众,明确提出无理要求,毁坏社会长时间秩序,合乎本条规定的,则包含本罪。(二)本罪同妨碍公务罪的界限 ⑴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⑵前者是聚众展开;后者可以是单个人展开。⑶前者不仅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不道德原本归属于妨碍社会秩序的不道德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长时间活动对于确保社会平稳的重要性,将其分开规定为一罪。
两罪的犯罪客体有所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长时间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长时间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有所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与聚众妨碍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皆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再次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毁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再次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毁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需同时具备排斥、妨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需具备,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正处于或附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妨碍社会秩序时会导致公共场所秩序遭毁坏、交通秩序遭毁坏的后果;也有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行上述两罪时造成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导致严重损失。
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著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必要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妨碍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本罪论处,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恐慌的后果不应作为取决于情节否相当严重的因索之一。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包含间接蓄意、客观上导致严重损失的,不应按吸取罪处置,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导致严重损失,主观上归属于过错的,不包含本罪,但不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到因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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